校友會組織章程
校友-第四屆校友會組織章程
新竹縣大華科技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屆校友大會通過 第四屆校友大會通過 第四屆第三次校友大會通過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04.02.07修訂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05.12.18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新竹縣大華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新竹縣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加強校友聯誼、交流工作經驗、協助母校發展、服務社會與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縣芎林鄉大華路一號(大華科技大學校內)。為加強本會服務功能,理事長可視需求另設校外服務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校友就業、創業。 二、提供校友聯繫進修及就業 三、協助校友代辦成績證明、畢業證明書。 四、協助母校辦理在校學生校外實習。 五、配合母校推廣工商教育及學術研究。 六、有助於母校校務發展的相關配合活動。 七. 遴選傑出校友,以為本校學生之楷模。(傑出校友遴選辦法另訂之) 八、凝聚校友力量,促進社會繁榮與國家發展。 九、舉辦講座及承辦政府委託之各類訓練課程。 十、輔導弱勢、失業者、身心障礙者、新住民、原住民就業及技能培訓。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 凡曾就讀於大華農業專科學校、大華工業專科學校、大華工商專科學校、大華技術學院、大華科技大學之畢業學生(含日、夜間部及進修部推廣處)並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均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本校在(離)職教職員工、短期在職訓練班學員、校友眷屬或認同本會願支援本會活動者,得向本會申請為贊助會員。 三、預備會員: 凡本校在學應屆畢業學生透過校友組,得申請為本會預備會員。本會預備會員於畢業後得保留一年免繳年費,並享有校友優惠聯名卡、及校友會活動贊助優先申請權。畢業第二年起正式辦理入會申請,可晉升為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並享有各項會員福利。(校友卡使用權責:校內使用方式依母校規定辦法享有各項優惠措施;校外使用 方式按本會與協辦單位聯合辦理服務條款使用之,修改時亦同。) 第七條:一般會員及永久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交會員大會追認。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公共應享有之權利。 五、贊助會員、預備會員不得享有第八條第一、二款之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永久會員之常年費5,000元一次繳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本會並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接任時間於次年元月一日至下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十六條:本會基於傳承精神及倫理,歷屆卸任理事長得聘為當然榮譽理事長,另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再聘請榮譽理事長或顧問團若干人(以上均為義務職),顧問團人數視需要增聘之。 第十七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會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受聘人員為有給職,可依工作範圍協商薪資或義務服務,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本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條: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及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理、監事之報告及審議理、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三、訂定與變更章程 四、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會員入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選舉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出席之過半數,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理監事會四個月開會一次,會員大會一年開一次;必要時得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會員聯誼會參訪一年一至二次為原則。 第廿六條:理、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得以委託出席;理監事委託出席以每人接受委託一人為限;理事、監事因故無法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需以書面或口頭請假。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收入如下: 一、會費收入: 1.一般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三百元。 2.永久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永久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3.預備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基本費一百元(應屆畢業生請畢聯會代收,畢業後第一年免繳費)。 二、會員及顧問團捐款收入等。 三、委託收益收入。 四、基金及其孳息收入。 五、其他或校友捐款、顧問團捐款收入等,由校友會基金募款辦法訂定之。 第二十八條 經費支出如下: 一.校友總會會務相關行政、會議、聯誼活動,及本會主辦之研習、服務活動,獎助金..等費用。 二.各縣市分會必要之活動、行政費用,按該區會員比例申報支 出。 三.另設婚喪喜慶相關禮金、慰問金,公關費用之支出。 四.支援母校各項重要活動所必需之費用。 五.學校各系辦理系會、班會活動,必須申請本會支援之贊助費用。 六.其他與校友會之相關費用支出。
第廿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縣政府核備。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縣政府社會處核備 。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校友會所屬學校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前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縣政府核備。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請縣政府社會處,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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