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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給付相關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者,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如需計收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費時,得由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 台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
傳  真: 02-2737-7924
承 辦 人: 戴思群
聯絡電話: 02-2737-7980
電子郵件: scdai@nsc.gov.tw

受 文 者: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臺會綜二字第1010082260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貴機構因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給付相關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者,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如需計收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費時,得由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屬應計收保險對象補充保費之所得(或收入)部分,由貴機構於給付個人時依規定扣取補充保費,請 查照。
說 明:
一、 因應二代健保法自102年1月1日實施,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雇主、民眾符合一定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其中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險費,係依投保單位(雇主)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
二、 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含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核發之部分費用,由貴機構給付並依規定申報所得,如列為所得稅代號50者(A)】,致貴機構【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B)】高於貴機構【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C)】,而依上開規定需計收投保單位(雇主)補充保費時,得依核發費用占貴校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間差額之比例【=A/(B-C)x100%】,於計畫管理費項下分攤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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