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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乙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 台北市和平東路2段106號
傳  真: 02-2737-7924
承 辦 人: 王瑛瑛 副研究員
聯絡電話: 02-2737-7570
電子郵件: yywang@nsc.gov.tw

受 文 者: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01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會綜一字第1020002648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因應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補充保費乙節,有關本會核定補助延攬之科技人才(含講座、客座、博士後研究人員及研究學者),自102年1月1日起,凡須由投保單位(雇主即申請機構)計收者,其中屬所得稅代號50薪資所得部分,得由本會原核定補助之「保險費」項下分攤列支,並於經費結報時併同結報資料,由本會補發差額,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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