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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公告
說 明: 一、 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成績優秀在學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赴國外企業及機構專業實習,並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權利,鼓勵各大專校院選送原住民學生出國研修或實習,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人才,特修正旨揭補助要點。 二、 109年度修訂重點如下(餘修正內容,詳見附件補助要點):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新增「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應修滿三年級下學期,為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明確專科生可申請之年級,以符實際作業現況。(第4點第1款)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期限及額度,新增「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並無改變現況,僅將條文明確化,以符實際作業(第5點第2款第3目之(1));「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薦送學校得自訂生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明確計畫主持人補助款之相關規範。(第5點第2款第3目之二) (三)補助原則新增「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每年預訂補助名額總計五千名;惟實際補助名額,依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避免每年修正補助名額。(第5點第3款第1目) (四)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2次甄選增加「含原核定計畫申請增額及另提新案」,故可受理原案增額及新案2種方式,以擴增選送人數。(第6點第1款第2目) (五)參照新南向學海築夢審查基準規定,另於學海飛颺、學海築夢計畫審查項目─薦送學校執行成效中,增加「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第7點第2款第1目之(2)之3、第7點第2款第3目之(2)之1之丙) (六)學海惜珠計畫審查項目─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乙項,增加「是否為原住民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第7點第2款第2目之(3)) (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本計畫以正面表述加以宣導。(第10點第7款) 三、 薦送學校請於109年2月1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務請於109年3月31日23點59分以前於線上送出申請計畫書,未送出或逾時送出均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其他相關資訊可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 四、 補助對象、額度、項目及計畫書撰寫格式等,詳見補助要點;其中「行政契約書」乙節,授權各校按實際狀況訂定,惟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訂定之行政契約書內容,需註明選送生研修或實習之機構、期間與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及應於選送生出國前辦理行前說明會,以確實告知選送生相關權利及應遵守之義務。上述說明未盡事宜,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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