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47
承 辦 人: 洪方筑
聯絡電話: 02-77366706


受 文 者: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3日
發文字號: 臺教會(三)字第1020012651號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無附件

主 旨: 有關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者,得於該計畫經費內編列「補充保費」項目,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其中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係依其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受雇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
二、 貴單位申請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如有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得依該項目之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費」並覈實支用。
三、 至以前年度核定之跨年度計畫及本年度已核定之計畫,得由該計畫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毋須另案報部變更。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