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今年度(107年)就業服務法修正(條文內容: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1.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罰則-違反上述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態樣舉例:作業員/薪資面議;作業員/23100元起)
(正確態樣舉例:作業員/薪資28000元;作業員/薪資23100元~30000元)。
2.因職缺都會上網公告,為避免廠商觸法,建請廠商務必公開揭示薪資金額或薪資範圍(除非該職缺薪資金額大於40000元)。
3.此作法皆為保護來徵才同學的權益,還請務必協助,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