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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改制前94年6月23日臺會自字第0940042303號函,有關計畫主持人使用貴重儀器中心儀器需繳交使用費10%(現金或即期支票)方案,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一、 旨揭方案略以本部補助之計畫,如計畫核定清單核有「貴儀中心使用額度」者,使用本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之儀器,儀器使用費之90%由該額度扣除,餘10%繳交費用;計畫核定清單未核有額度或額度不足者,使用費繳交全數金額或補足差額。
二、 配合「科技部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自110年1月1日修正生效(本部109年3月24日科部自字第1090018223號函,諒達),本部「貴儀中心使用額度」制度同日廢止,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之受補助機構(含服務中心)須綜合考量本計畫之服務學界精神與維運成本,依服務使用者資格(是否為執行本部補助之各類計畫)覈實訂定計價基準,爰旨揭函(影本如附)自1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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